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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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市监食处字〔2019〕42号 |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21日,本局收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信息的函》,将新民市旺新腌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刘二酸菜检验不合格一案交本局办理。本局于2019年6月21日登记,于2019年6月21日,将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新民市旺新腌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当事人确认上述不合格食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2019年6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9日通过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2019年,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新民市旺新腌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刘二酸菜进行监督检验。经检验,当事人2019年2月22日生产的刘二酸菜(规格型号:250克/袋,执行标准:GB2714,标签标示:“乳酸菌发酵、不添加任何防腐剂”字样)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572g/kg。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刘二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1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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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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