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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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蒋玉辉与付超、刘泽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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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6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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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1-26 | 2018-04-09 |
2 |
张光明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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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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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1-04 | 2018-12-08 |
3 |
蔡伟坤、温妙瑜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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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72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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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7-12-15 00:00:00 | 2018-12-12 |
4 |
蒋玉辉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付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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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106民初1148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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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08-22 | 2017-09-08 |
5 |
蔡伟坤温妙瑜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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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第75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温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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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7-08-20 00:00:00 | 2018-06-29 |
6 |
张光明、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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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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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19-0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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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6民初136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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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7 |
2 | (2017)渝0106民初136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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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2 |
3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董竞睿 被告- 重庆博盛汇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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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G82 | 2017-09-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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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6执5097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7 | 详情 |
2 | (2018)粤0391执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2 | 详情 |
3 | (2017)粤0391执172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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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91执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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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张光明 被告-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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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4号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光明与你(单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7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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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2 |
(2017)渝0106民初136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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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6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蒋玉辉 当事人-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付超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刘泽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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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6民初13645号付超、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蒋玉辉诉付超、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刘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18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5400元、鉴定费750元、续医费1万元,合计44520.80元,由被告付超、刘泽兵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10/12上传日期:2017/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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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3 |
(2017)粤0391执17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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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722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蔡伟坤 温妙瑜 被告- 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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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722号深圳市博盛安达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蔡伟坤、温妙瑜与你(单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7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7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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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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