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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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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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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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2 |
2 |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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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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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30 |
3 |
本院金融庭、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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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70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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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3-19 |
4 |
本院金融庭、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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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70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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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3-19 |
5 |
本院金融庭、佛山市顺德区钜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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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70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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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3-19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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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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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24 | 2019-05-29 |
7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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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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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6-21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商都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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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3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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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6-21 |
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钟伟驹、林志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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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14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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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8-06-21 |
10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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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9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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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20-03-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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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执1703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2 | (2019)粤0106执1703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3 | (2019)粤0106执1703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1 | 详情 |
4 | (2019)粤0106执1674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5 | (2019)粤0106执1674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6 | (2019)粤0106执1674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7 | (2019)粤0106执1674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8 | (2019)粤0106执1680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9 | (2019)粤0106执1678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10 | (2019)粤0106执1674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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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1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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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60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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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160号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何惠平、林惠英: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148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珠润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白东亚法官助理:陈卓辉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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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粤0606执异3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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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佛顺法执字第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当事人-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林志洪 何惠平 黄建星 梁雪玲 麦钜鹏 霍燕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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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黄建星、梁雪玲、麦钜鹏、霍燕兰: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黄建星、梁雪玲、麦钜鹏、霍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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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3 |
(2020)粤0606执异31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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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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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麦钜鹏、霍燕兰:关于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872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黄建星、梁雪玲、麦钜鹏、霍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316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872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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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4 |
(2020)粤0606执异3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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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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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麦钜鹏、霍燕兰:关于申请人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粤0606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力臻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铁晟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黄建星、梁雪玲、麦钜鹏、霍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31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606执47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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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5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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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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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三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志洪与黄慧聪共有或单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11-15及车库1-7共十五间商铺、七个车位。经依法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原广东南粤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现已作出,编号粤评房(佛)字第2017120086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粤评房(佛)字第2017120086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公告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本次估价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的,本院将以各房产、车位评估价的70%作为首次拍卖起拍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相关拍卖事项届时请登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登录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7/05),拍卖时间另行通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黄远东、谢洁仪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3室联系电话:0757-838084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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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6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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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林志洪 何惠平 劳永华 黄慧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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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二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丽萍: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志洪与黄慧聪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11-1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欠款。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上述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联系人:黄远东、谢洁仪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3室联系电话:0757-838084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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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7 |
(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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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 林惠英 林志洪 何惠平 劳永华 黄慧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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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鸿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恒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丽萍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林惠英、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黄慧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志洪与黄慧聪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301—1310房共10套办公用房、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1-10共十间商铺;被执行人林志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车库1、2、3、4、5、6、7共7个车位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华路6号金奥楼1栋42号至67号、73号至78号共32个摩托车位;被执行人劳永华、何惠平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西路207号首层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你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由于你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车位以清偿欠款。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上述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另,本院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0号)以摇珠的方式确定前述财产的评估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特通知你到场参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联系人:黄远东、谢洁仪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3室联系电话:0757-838084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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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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