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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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山东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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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统顺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 山东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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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811003454)、山东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7132701800606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统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山东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15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统顺塑胶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石狮市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石狮市统顺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677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石狮市统顺塑胶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二、山东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石狮市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山东路克士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7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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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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