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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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与宁波市昕辰机械有限公司、鲍作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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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5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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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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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宁海恒鑫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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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11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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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9 |
3 |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汪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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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162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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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7 |
4 |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俞伟波、杨敏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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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163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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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7 |
5 |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与邬君林、宁海县凯文模具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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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47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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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5 |
6 |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邬小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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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9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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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10-11 |
7 |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与李强、薛巧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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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21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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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9-02 |
8 |
张旭军、王兰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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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9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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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17 |
9 |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张旭军、王兰芬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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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909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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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17 |
10 |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王巧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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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156号之三 | - |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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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5-25 | 2019-06-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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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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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2-11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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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08-14 |
3 | (2016)浙0226民初2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 陈尧峰 储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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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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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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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破5号之一 | - |
当事人- 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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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破5号之一2018年6月11日,本院根据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达1869288.25元,但其名下仅有现金16463.97元,没有其他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未能移交财务账册,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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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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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为与被告王其贤、陈晓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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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王其贤 陈晓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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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422号王其贤: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为与被告王其贤、陈晓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34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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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3 |
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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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破5号 | - |
当事人- 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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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破5号本院根据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16日前,向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10楼1011室;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87269406,联系人:童金坝,联系电话:13429375873;联系人:何帆,联系电话:137771163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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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4 |
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王其贤、陈晓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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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王其贤 陈晓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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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3422号王其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王其贤、陈晓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其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6577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25702.18元(算至2018年4月3日),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100元,合计269379.18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陈晓晓承担连带偿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六月一日承办法官:蒋欣欣(联系方式:59979151)书记员:林霞虹(联系方式:59979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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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5 |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霞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原审被告葛时省、陈晓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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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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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0号陈晓晓: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霞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原审被告葛时省、陈晓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汪海霞上诉要求:撤销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二○一八年四月四日联系法官:王翠(联系方式:59979296)书记员:葛丽芝(联系方式:599793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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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6 |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伟波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原审被告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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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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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3号陈晓晓: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伟波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原审被告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俞伟波上诉要求:撤销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二○一八年四月四日联系法官:王翠(联系方式:59979296)书记员:葛丽芝(联系方式:599793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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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7 |
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汪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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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葛时省 陈晓晓 汪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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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0号葛时省、陈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汪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26277.3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7838.21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6000元;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汪海霞、葛时省、陈晓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2元,由被告汪海霞、葛时省、陈晓晓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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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8 |
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杨敏群、俞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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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葛时省 陈晓晓 杨敏群 俞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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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3号葛时省、陈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杨敏群、俞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38739.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10261.04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俞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6900元;三、被告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俞伟波、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9元,由被告俞伟波、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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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9 |
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俞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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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杨敏群 葛时省 陈晓晓 俞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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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3号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杨敏群、葛时省、陈晓晓、俞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诚信诉讼提示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俞伟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8739.45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10261.04元(暂算至2017年8月17日),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900元,合计265900.4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杨敏群、葛时省和陈晓晓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4点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深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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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10 |
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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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 被告- 葛时省 陈晓晓 汪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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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210号葛时省、陈晓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诉被告葛时省、陈晓晓、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意见表、诚信诉讼提示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汪海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6277.37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7838.21元(暂算至2017年8月17日),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合计250115.5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葛时省和陈晓晓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5点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深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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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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