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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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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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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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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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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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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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8)赣019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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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82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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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3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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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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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2018)赣0191民初8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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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82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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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县晨航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在《南昌日报》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2018)赣0191民初8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事庭杨柳桃联系电话:883706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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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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