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税稽三罚[2019]160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后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货款仍以预收账款的形式挂在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共计销售额127634.25元(含税)。上述行为导致你单位少缴2016年度增值税18545.19元,城建税927.26元,经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6808.6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共计46281.05元处以50%的罚款计23140.5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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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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