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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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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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585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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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15 |
| 2 |
深圳市鹏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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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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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91民初101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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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16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港科大研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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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0162号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港科大研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知己、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港科大研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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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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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78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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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78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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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0783号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7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对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4082元范围内,对(2019)粤039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前海筑梦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院联系人:王紫电话:0755-867057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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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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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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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异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港科大研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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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港科大研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海筑梦青年创新创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市合家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刘知己、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港科大研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252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10月19日10时4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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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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