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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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丁丰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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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87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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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1 |
2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佛山市嘉世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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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7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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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5-04 |
3 |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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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汇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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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12 |
4 |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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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496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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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0 |
5 |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与丁丰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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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民初14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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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21 |
6 |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与樊俊良、佛山野兽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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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84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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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16 |
7 |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樊俊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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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保16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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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20-09-16 |
8 |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燕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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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2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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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21-05-07 |
9 |
广州盛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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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盛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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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新皖南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皖南机电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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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市新皖南机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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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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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04执754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2 | (2022)粤0104执754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3 | (2022)粤0104执754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4 | (2022)粤0104执752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5 | (2022)粤0104执752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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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初31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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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31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辛丛越 辛民主 高志红 辛磊 匡红 杨国珍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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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31号之三辛丛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辛丛越、高志红、辛民主、杨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判决以及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决定。二、请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三、请求变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复利的判决,并依法改判复利应以全部未按时支付的各项利息为基数,每月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其余判决。四、请求变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2017年本高抵字(002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最高余额范围的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2017年本高抵字(002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在最高余额150,379,05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其余判决。五、请求更正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第20页(第二段第4、第5行)中关于浮动点数的记载,应更正为“浮动点数加相应的基点[其中:2019年(分营)字00362号合同加30个基点、2020年(分营)字00239号合同加50个基点,其余六份合同均加93.5个基点]”。六、请求判令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全部被上诉人负担;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罚息判项,改判为按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罚息;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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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2 |
(2021)粤06民初3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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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辛丛越 辛民主 高志红 辛磊 匡红 杨国珍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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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31号辛丛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辛丛越、高志红、辛民主、杨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分营)字00362号、2020年(分营)字00239号、2020年(分营)字00279号、2020年(分营)字00300号、2020年(分营)字00311号、2020年(分营)字00317号、2020年(分营)字00318号、2020年(分营)字00351号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0527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具体详见附件一);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编号为2016年本高抵字第(0097)号、2016年本高抵字第(0098)号、2017年本高抵字(0023)号、2016本最高抵字0002号、2017年本高抵字(0028)号、2016本高抵字0102号、2016本高抵字0103号、2017年本高抵字(0025)号、2020年本高抵字第09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相应最高主债权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详见附件二至十),抵押人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辛磊、匡红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主债权25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230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305.44元,由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辛丛越、高志红、辛民主、杨国珍负担。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辛丛越、高志红、辛民主、杨国珍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077305.44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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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3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197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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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匡红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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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197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197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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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4 |
(2021)粤0606民初82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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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82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盛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 辛磊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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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辛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盛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辛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10份合同编号为20191227-1、20191227-2、20200103、20200107-1、20200107-2、20200113-1、20200113-2、20200114-1、20200114-2、20200115号的《【禧欢里】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租金10000000元,并支付自原告支付每笔租金之日起至租金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988000元);3.判令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辛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自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木梅、人民陪审员金小洁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敏仪、韩思韵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附:辛磊,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紫罗兰街10号501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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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5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195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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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1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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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195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2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195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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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6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200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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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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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200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200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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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7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198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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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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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198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3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198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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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8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201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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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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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201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201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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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9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196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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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1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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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196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2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196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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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10 |
关于(2021)粤0703执保193号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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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3执保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匡红 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 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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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703执保193号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磊、匡红: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盛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开泰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703民初280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执保193号查封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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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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