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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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碧月与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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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碧月 当事人- 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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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13号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梁碧月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31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划扣冻结了被执行人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17.63元,(2020)粤01执53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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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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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394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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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13号 | - |
当事人- 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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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粤01执5313号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394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TF49F)及其法定代表人熊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0718881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27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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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3 |
申请执行人梁碧月与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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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13号 | - |
当事人- 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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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5313号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碧月与雅特(广州)品牌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394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梁碧月支付款项24754.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7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697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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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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