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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屿贸易

    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正琅路19号1幢111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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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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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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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 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五韩彭霞 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三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 四魏宝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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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四魏宝生、被告五韩彭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贸易对账协议书》和《贸易对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一偿还欠付原告的货款178,462,166.39元及利息17,162,111.67元,合计195,624,278.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178,462,16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5)第003515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二在其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价值即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五在其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3)第007729号房产的价值即4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2月8日9时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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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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