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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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李沅钊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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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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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姚道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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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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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黄家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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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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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黄家俊、张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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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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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郑展鸿、朱嘉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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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展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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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虎门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王良键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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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东莞虎门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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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曹燕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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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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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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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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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童浩、刘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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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童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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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罗清清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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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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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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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民初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贾成安 何燕玉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冠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刘朗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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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2 | (2018)粤19民初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泓峰纸业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刘朗 郑雪贞 李宜军 郑学勤 何嘉仪 刘莉 郑敬辉 刘冠 卢达成 蔡旭东 邓雪梅 郑仲辉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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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06 |
3 | (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被告- 河南恒辉旅游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雪贞 刘冠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刘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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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9-13 |
4 | (2018)粤1972执6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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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5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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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5 | 2018-06-12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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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8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吴江市广令针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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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3-28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泓峰纸业有限公司 李宜军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郑学勤 何嘉仪 刘莉 郑敬辉 郑仲辉 刘冠 卢达成 刘朗 蔡旭东 邓雪梅 郑雪贞 第三人-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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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3 | 2018-03-11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恒新纸箱制造有限公司 贾成安 何燕玉 东莞市昌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上方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刘冠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刘朗 第三人- 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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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3 | 2018-03-11 |
10 | (2016)粤1972民初8215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裕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敬辉 邓雪梅 郑仲辉 郑雪贞 吴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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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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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戴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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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5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被告- 戴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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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2531号戴柱明:关于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戴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3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因被执行人戴柱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戴柱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戴柱明(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1104155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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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关于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戴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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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53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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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531号戴柱明:关于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6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支付款项737404.4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9774.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998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报告财产令内容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6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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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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