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张洁雅、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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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0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洁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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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7-01 |
| 2 |
张洁雅、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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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58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洁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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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8-15 |
| 3 |
张洁雅、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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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780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洁雅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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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9-01-08 |
| 4 |
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洁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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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780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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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8-12-31 |
| 5 |
张洁雅与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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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581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张洁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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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9-10-09 |
| 6 |
张洁雅、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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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保100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张洁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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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9-03-1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洁雅 被告- 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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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8-04-15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305执1140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5 | 详情 |
| 2 | (2019)粤0305执58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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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紫色晴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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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余星熹原告向杰与被告余星熹、李明艳、梁文琼、深圳市紫色晴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邱俊、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09时30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兰晓芳电话:0755-86608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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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 2 |
(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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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向杰 被告- 余星熹 李明艳 梁文琼 深圳市紫色晴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邱俊 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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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余星熹、李明艳、梁文琼、深圳市紫色晴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邱俊、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向杰与被告余星熹、李明艳、梁文琼、深圳市紫色晴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邱俊、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307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2日09时30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兰晓芳电话:0755-86608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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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 3 |
(2019)粤0305执114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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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洁雅 被告- 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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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00号深圳星常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洁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681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4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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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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