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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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秀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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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17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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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5-27 |
2 |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秀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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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17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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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5-27 |
3 |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惺锋、杭州云莲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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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执4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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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14 |
4 |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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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1907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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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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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惺锋、杭州云莲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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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特3173号 | - |
当事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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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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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盛少鑫、俞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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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29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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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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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天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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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62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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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9-03 |
8 |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汪利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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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62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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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09-03 |
9 |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先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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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623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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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9-17 |
10 |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鲁伟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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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执恢622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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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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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9民初1081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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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8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 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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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文源广场1幢1单元602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727‰计算的利息;二、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诸暨市山下湖镇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一期市场B08栋B0807-B0814商铺第1-2层(房权证诸字第F0000113536号)、诸暨市山下湖镇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一期市场B07栋B070121、B070221商铺(房权证诸字第F0000113537号)、诸暨市山下湖镇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一期市场B07栋B0708-B0719商铺第1-2层(房权证诸字第F00001135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0万元的最高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24元,由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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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2 |
(2017)浙0109民初169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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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69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章婉平 章力耕 章利蒙 朱强 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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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婉平(住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17组13号)、章力耕(住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17组13号)、朱强(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明朗村於家娄路1号)、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婉平、章力耕、章利蒙、朱强、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章婉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485057.60元(按月利率17.833‰暂从2015年6月21日计至2017年9月13日),合计1485057.60元,及至实现债权日止的利息;2.章婉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章力耕、章利蒙、朱强、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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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3 |
3 |
(2017)浙0109民初10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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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8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 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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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文源广场1幢1单元602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杭州皓林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4887333.90元(按月利率17.727‰暂从2014年12月30日计至2017年7月5日),合计13887333.90元,及至实现债权日止的利息;2.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处置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杭州硕烁科技有限公司处于诸暨市山下湖镇诸暨华东国际珠宝城一期市场B08栋B0807-B0814商铺第1-2层,B07栋B0708-B0719商铺第1-2层、B070121、B070221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000113536、F0000113534、F0000113537号,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3)第91107443、91107437、91107438号)处置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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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4 |
(2017)浙0109民初347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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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3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传媒学院 被告- 陈春晖 陈江烜 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晓萍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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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晖(杭州市江干区2号大街5号)、陈江烜(浙江省浦江县檀溪镇寺前村湖田45号)、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B0301-B0319号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晓萍便利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972号浙江传媒学院A区17幢楼底层38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晖、陈江烜、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晓萍便利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春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之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二、陈江烜、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晓萍便利店对上述陈春晖应承担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春晖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2元,由陈春晖、陈江烜、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晓萍便利店负担。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春晖、陈江烜、浙江天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晓萍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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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
5 |
(2017)浙0109民初330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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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33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 叶建江 郦少群 徐小云 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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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张神殿村7组)、叶建江(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张神殿村7组38户)、郦少群(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张神殿村12组20户)、徐小云(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24组41号)、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叶建江、郦少群、徐小云、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叶建江、郦少群、徐小云、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进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2元,由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叶建江、郦少群、徐小云、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叶建江、郦少群、徐小云、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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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6 |
(2016)浙0109民初194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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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94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仲裕 倪彩仙 蒋志祥 沈钰燕 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陈氏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东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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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裕、倪彩仙、蒋志祥、沈钰燕、杭州东剑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仲裕、倪彩仙、蒋志祥、沈钰燕、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陈氏纸业有限公司、杭州东剑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陈仲裕、倪彩仙返还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9366.67元(按月利率17‰暂算至2016年12月26日)及至实现债权日止的利息;陈仲裕、倪彩仙返还杭州市萧山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195330元(按月利率17‰暂算至2016年12月26日)及至实现债权日止的利息。2.陈仲裕、倪彩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蒋志祥、沈钰燕、杭州萧山海亿纸业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陈氏纸业有限公司、杭州东剑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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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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