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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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发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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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14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发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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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0-13 |
2 |
陈理荣与覃孟家、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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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6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理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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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9-21 |
3 |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秦海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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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155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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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1-03 |
4 |
张超红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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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67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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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11-16 |
5 |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秦海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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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225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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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21-01-13 |
6 |
杨树林、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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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450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树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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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07-01 |
7 |
陈思思与吴辉兴、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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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71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思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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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11-23 |
8 |
徐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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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452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徐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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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03-18 |
9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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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01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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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12-24 |
10 |
叶满英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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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特287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叶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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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19-0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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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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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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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12号吴辉兴: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思诉被告吴辉兴、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离开原住址,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巴士第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22017.45元;二、被告巴士集团公司应对被告巴士第四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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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307民初3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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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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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12号吴辉兴:原告陈思思与被告吴辉兴、吴辉兴、吴辉兴、吴辉兴、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3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017.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温景龙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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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21)粤0304民初177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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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4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嘉茵 被告-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邵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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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743号尼传喜:本院受理原告刘嘉茵诉你及被告邵辉、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6月28日9:30,届时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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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4 |
(2018)粤03民终2014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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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014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上诉人- 任福英 刘新科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谢荣 深圳市深铁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汪昭飞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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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20146号刘新科、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深圳市深铁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汪昭飞: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福英、刘新科、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谢荣、深圳市深铁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汪昭飞、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2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任福英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12876.68元;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任福英201876.68元;五、驳回任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任福英负担15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任福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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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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