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管公(灵)行罚决字[2016]10462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16日9时19分,公安机关在对杭州景区白乐桥***号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乐桥第二分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未将招用的流动人口程某某的信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公安机关,且并未告知程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乐桥第二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乐桥第二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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