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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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桔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戚佳炜、杭州巨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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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民初1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桔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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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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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6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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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66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桔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戚佳炜 杭州巨惠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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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6610号杭州巨惠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桔邻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戚佳炜、杭州巨惠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2021)浙0110民初6610号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913623.04元,并以913623.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891元(自2021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此标准另行计算),合计916514.04元。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举证期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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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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