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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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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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8601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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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2 |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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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8600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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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3 |
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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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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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9 |
4 |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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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行审23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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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20 |
5 |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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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行审211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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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0-10 |
6 |
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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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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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9-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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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3278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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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3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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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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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12-04已浏览:6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3278号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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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2 |
(2020)粤1972执1327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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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2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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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27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公告更新时间:2020-11-23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3278号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以及《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以及《失信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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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3 |
(2020)粤1972破6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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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破6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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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破6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更新时间:2020-07-14已浏览:6文章来源:原创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2020)伟吉破管字第Z002号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2019)粤1972破申40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吉公司”)之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粤1972破6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防控要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鼓励管理人通过线上模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现管理人就伟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案定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9:30通过线上工作群方式召开伟吉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的工作群名称为“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工作群”【群号码:793885039】(以下简称“工作群”),请贵方准时参加。二、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便利贵方后续接收该案的相关文件资料,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办理方式的工作方案》(见附件1),请贵方仔细阅读并按下述要求予以回复确认。三、具体的会议议程详见《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见附件2)。四、为确保有效参会,请贵方务必于2020年7月25日前指定一个QQ号加入该案工作群,并填写《债权人确认回函》(见附件3)和签字盖章后寄送给管理人。特此通知。东莞市伟吉模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附: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孔小姐,联系电话:0769-23032198,18002910032,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23号鸿禧商业大厦九楼907-912室。上一篇(2020)粤1972执64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戴友美)下一篇(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之一判决公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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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4 |
(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之一判决公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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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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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之一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送达回证。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983.04元及逾期利息(以118983.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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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5 |
(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送达应诉材料(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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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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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0677号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傲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证据副本(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送达回证。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18983.04元;2.被告惠州市宝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以118983.04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惠州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2月25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五审判庭(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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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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