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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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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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41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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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1 |
2 |
宁波市天乐煤炭有限公司、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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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125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天乐煤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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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04 |
3 |
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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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114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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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1-08 |
4 |
宁波市天乐煤炭有限公司与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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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07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天乐煤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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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6-20 |
5 |
宁波市清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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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执1360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清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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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12 |
6 |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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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破申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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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20-10-20 |
7 |
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李国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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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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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05-24 |
8 |
宁波市清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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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民初177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清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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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03-28 |
9 |
陈志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李国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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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民初10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陈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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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20-01-03 |
10 |
何亚平、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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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破申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何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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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20-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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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新碶贝斯特大酒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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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54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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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540号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镇海石化海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北仑新碶贝斯特大酒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通信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4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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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2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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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陈伦 柴桂平 陈福娟 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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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伦、柴桂平、陈福娟、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陈伦、柴桂平、陈福娟、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仑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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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
3 |
(2015)甬仑商初字第2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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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2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被告- 陈伦 柴桂平 陈福娟 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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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伦、柴桂平、陈福娟、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陈伦、柴桂平、陈福娟、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6日13: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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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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