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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工商雁塔处 字〔2018〕第161号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

    当事人涂洪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 三.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四.其他处罚情况: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侵权商品尚未售出,社会影响较小,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香奈儿单肩包(型号:6960、蓝色)1个、LV女士包(型号:40218-1、老花/黄花)1个、LV女士包(型号:T型、老花/红花)1个;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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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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