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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源智能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南城段82号2112、211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满基与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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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1民初21968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满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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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01-10 2017-08-15
    2

    刘满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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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1执保26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刘满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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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6-12-09 2019-05-27
    3

    刘满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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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刘满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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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刘满基与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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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满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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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八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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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刘满基 当事人- 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德麟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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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八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敏)、叶玉敏(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80201XXXX):原告刘满基诉被告刘德麟、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们作为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97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德麟和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份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刘德麟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书,将该判决书第一判项依法改判,判令上诉人刘德麟无须向被上诉人刘满基支付赔偿款270万元。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刘满基有向上诉人科源公司出借款项”这一错误事实予以纠正,依法认定上诉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满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被上诉人刘满基对上诉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案涉债权的事实;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刘满基承担。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刘满基民间借贷案件检索报告、明细清单、银行流水、(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裁定书、(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为答辩期,若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将依法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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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9
    2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七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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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刘满基 当事人- 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德麟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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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七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敏)、叶玉敏(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80201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满基诉被告刘德麟、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们作为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刘德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满基支付赔偿款270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满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德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80元,被告刘德麟承担277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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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3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六公告送达传票、告知书等(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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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刘满基 当事人- 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德麟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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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六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敏)、叶玉敏(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80201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满基诉被告刘德麟、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因原告刘满基要求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责任,故本案的第三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原决定由审判员方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宇翔、人民陪审员方肖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洁欣担任,现因工作原因,变更为由审判员潘远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方淑敏、人民陪审员陈炯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洁欣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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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五送达证据副本、传票及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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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刘满基 当事人- 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德麟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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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4950号之五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敏)、叶玉敏(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80201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满基诉被告刘德麟、第三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传票及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万福支行开设的账户44280101040014232于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8月6日期间的全部流水记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决定由审判员方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汉光、审判员毛宇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洁欣担任。由于工作原因,现变更为由方淑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宇翔、人民陪审员方肖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陈洁欣担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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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3
    5

    (2017)粤1972民初6307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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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630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刘满基 被告- 刘德麟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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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6307号之三叶玉敏(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80201****)本院受理原告刘满基诉刘德麟、第三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满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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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2
    6

    (2017)粤1972民初6307号之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叶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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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630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刘满基 被告- 刘德麟 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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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6307号之一叶玉敏(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80201****)本院受理刘满基诉刘德麟、第三人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凯诚电脑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亲戚关系。从2014年至今,原告借用被告的账户(户名,刘德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账号,6222082010003696402)。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以上账户内资金均属原告所有,一切资金与被告无关。2014年5月20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300万元给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便于主张债权,2016年8月5日被告将其对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016年11月2日原告起诉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在2016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欠款结清证明》、《和解协议》,确认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还清300万元借款,被告也确认该文件系其签署。被告明知300万元债权系原告所有,却恶意隐瞒事实接受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原告得知被告的行为后,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并提供了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3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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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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