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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11号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771
    • 法院公告 5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71

    法律诉讼77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翟亚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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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722民初34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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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02
    2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晁晨红、晁晨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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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122民初214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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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1-07-15 2021-08-15
    3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李启勤、万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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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881民初244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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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06
    4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茹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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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424民初11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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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8-02
    5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涂静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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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624民初269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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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28
    6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易先霞、王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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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525民初47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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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8-03
    7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戴文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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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81民初158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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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7-28
    8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刘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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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5民终1458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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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30
    9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杜琳、李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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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212民初114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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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7-02
    10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殷宗圣、汪碧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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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24民初38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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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江县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31

    法院公告5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赣0483民初16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建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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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庐山市人民法院 G60 2020-11-26
    2 -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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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3 -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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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4 (2018)浙0103民初43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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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5 -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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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6 (2017)浙0103民初906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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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7 (2017)浙0103民初892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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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8 (2017)浙0103民初8916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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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9 (2017)浙0103民初907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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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2
    10 (2017)浙0103民初8914号之一 -

    原告-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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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7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浙0105民初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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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105民初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廷秀 潘吉秀 莫洁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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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告(2022)浙0105民初90号莫洁兰、陈廷秀、潘吉秀: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洁兰、陈廷秀、潘吉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莫洁兰、陈廷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垫付款87125.98元。二、若被告莫洁兰、陈廷秀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莫洁兰所有的车牌号为桂JU3991的车辆(车架号LDC661T26H300460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垫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莫洁兰、陈廷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为13812元,此后以未付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莫洁兰、陈廷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五、被告潘吉秀对被告莫洁兰的上述第一、三、四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4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被告莫洁兰、陈廷秀、潘吉秀共同负担2366元。自本公告登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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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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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桂1121民初25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杨土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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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土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1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土金向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56068.22元,并支付利息2525.1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2021年9月2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6068.22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土金向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28元,由被告杨土金负担1400元,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8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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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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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21民初31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陈友好 聂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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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好、聂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2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友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为其代垫款项20033.53元;二、被告聂小燕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陈友好、聂小燕承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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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4

    关于本院审理的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黄春、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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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4民终124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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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黄春: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黄春、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429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1643.77元并支付利息(以21643.7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春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赣G0G805,车架号为LS4ASJ2E2GA69778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原告浙江物产信息公司负担234元,被告黄春负担171元。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4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9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春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赣G0G805,车架号为LS4ASJ2E2GA69778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9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被上诉人黄春、王刚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1643.7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3164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日止,自2019年8月2日起以2664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21643.7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共计1353元,由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黄春、王刚共同负担115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17日联系人:民三庭单伶俐联系电话:0792-8537635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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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7
    5

    (2021)浙0105民初73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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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73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赵会萍 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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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7383号康军、赵会萍: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军、赵会萍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康军、赵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垫付款192029.54元。二、被告康军、赵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53299.05元,此后以未付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康军、赵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康军、赵会萍共同负担4990元。自本公告登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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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7
    6

    三台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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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冯晓芳 张顺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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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晓芳(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青龙巷7号)、张顺海(成都市武侯区金华镇双凤村1组):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5581号案件,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晓芳、张顺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垫付款54370.13元及利息27825.79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律师费55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在以上款项范围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观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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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5
    7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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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024民初165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王紫球 尧胜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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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尧胜经、王紫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02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尧胜经、王紫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付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8日的利息计244357.33元,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袁木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付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2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两项合计10940元,由被告尧胜经、王紫球、袁木生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孙法官联系电话:0794-63713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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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4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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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782民初32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刘爱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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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你与李春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78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堆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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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9

    (2021)浙0105民初79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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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799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朱暑燕 胡继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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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继明、朱暑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继明、朱暑燕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5436.1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966.43元(该款计至2022年1月10日),自2022年1月11日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另行计付。二、被告胡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朱暑燕对被告胡继明上述应付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8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胡继明、朱暑燕负担58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公告登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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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10

    (2021)浙0105民初7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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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5民初79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祝庆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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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庆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庆生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祝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4178.0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4420.48元(该款计至2022年1月10日),自2022年1月11日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3.85%另行计付。二、被告祝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8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祝庆生负担7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公告登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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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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