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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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64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64号被处罚单位:杭州万宏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街道江陵路567号一层(滨江区)负责人:沈黎明职务:邮编:310052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调漆间内使用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行调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相关要求,油漆、稀释剂和固化剂的使用场所应设置报警、防爆、通风等安全设备。你单位虽整体购买了喷漆房,调漆间内虽安装了防爆灯、防爆风扇、防爆空调、防爆开关等安全设备,但仍有1只接线插座不防爆,且调漆间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及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违反法律规定:你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你单位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你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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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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