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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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晓日、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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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晓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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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道兴、李道宽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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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李道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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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勇、杨清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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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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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孙超与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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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孙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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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蒋伟春、蒋镒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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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伟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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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朱悦平、朱亚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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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朱悦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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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定兴县锦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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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定兴县锦航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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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范家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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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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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程本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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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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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何祎婷与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曹旭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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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祎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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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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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王子冰 天津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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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G105 | 2020-10-13 |
2 | (2020)川0104民初332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冯桂兰 被告- 蒋文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四川首汽交投汽车共享科技有限公司 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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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6-30 |
3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张来娣 被告- 刘齐权 闻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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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G21 | 2020-04-03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左光友 被告- 李明 李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第三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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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12-01 |
5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蒋显定 被告- 叶左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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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G62 | 2019-07-04 |
6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肖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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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1-17 |
7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肖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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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1-17 |
8 | (2017)皖0202民初43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天文 被告- 徐军 林娟 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谢广喜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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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9-01-13 |
9 | -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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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8-11-08 |
10 | (2017)皖0203民初24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胡才志 许兴雄 保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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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8-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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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7698号陶方会、陶方玲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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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69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陶方玲 陶言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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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698号陶言会、陶方玲: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陶言会、陶方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纠纷,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言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15052.73元、保费1147.98元,并以所欠理赔款和保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陶言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1000元;三、被告陶方玲对于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理赔款15052.73元与被告陶言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92元,由被告陶言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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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2 |
(2021)皖0291民初3087号唐家才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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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308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唐家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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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3087号唐家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唐家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9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家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款272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家才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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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3 |
(2021)皖0202民初8710龙健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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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71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龙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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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710号龙健: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龙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3721.75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费416.86元,并以所欠保险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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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4 |
(2021)皖0202民初8698号黄玉华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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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869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黄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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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8698号黄玉华: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黄玉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36763.3元、保费2160.42元,合计38923.72元,并以38923.7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息1%计算);二、被告黄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黄玉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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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5 |
(2021)皖0202民初7711号周情峰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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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1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周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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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711号周情峰: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周情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8013.74元、保险费575.57元,并以所欠理赔款及保险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周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周情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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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6 |
(2021)皖0202民初7712号胡建东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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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1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胡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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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712号胡建东: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建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0538.67元、保险费357.16元,并以所欠理赔款及保险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胡建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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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7 |
(2021)皖0202民初7124号丁义红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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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124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丁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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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124号丁义红: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丁义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3612.34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丁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费371.04元,并以所欠保险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丁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丁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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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8 |
(2021)皖0202民初7761号张先根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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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776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张先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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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7761号张先根: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先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5391.92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按照理赔款18688.62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理赔款15391.92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张先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张先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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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9 |
(2021)皖0202民初6751号张雨薇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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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75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张雨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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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751号张雨薇: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雨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雨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1100.83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张雨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费745.93元并以所欠保险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张雨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张雨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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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10 |
(2021)皖0202民初6748号李皖生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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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674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被告- 李皖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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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6748号李皖生: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告李皖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皖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理赔款15224.34元并以所欠理赔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李皖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费845.25元并以所欠保险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李皖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李皖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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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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