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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业开发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5-6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和信屋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舒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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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初28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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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8-17
    2

    段玉洪与林猛、董云莉、赵世仙、昆明国兴创业投资中心、昆明锦国投资中心与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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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执异2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段玉洪
    林猛
    董云莉
    赵世仙
    昆明国兴创业投资中心
    昆明锦国投资中心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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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4
    3

    姚志福与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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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8执7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姚志福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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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8-20 2020-09-07
    4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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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执7008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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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12-23
    5

    姚志福与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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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28民初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姚志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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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6-05 2020-06-28
    6

    范光宇、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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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民终1776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范光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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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7-23
    7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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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初167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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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2 2020-03-02
    8

    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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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24民初11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瑞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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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民县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2-03
    9

    范光宇与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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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3764号 劳动争议

    原告-范光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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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0-28 2020-07-23
    10

    云南东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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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29民初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东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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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05-31 2019-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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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范光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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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范光宇: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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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2

    (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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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范光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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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4797号范光宇: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范光宇立即向原告支付其2009年至2014年承包老挝万象鸿瑞公司期间的承包金共计人民币1359972.4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范光宇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范光宇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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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3

    (2019)云01民初16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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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初167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 王维和 田桂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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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维和控股有限公司、王维和、田桂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款4947663.8元;二、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4947663.8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34700元;四、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王维和、田桂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维和、田桂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53042019000411号动产抵押证书项下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维和无量药谷控股有限公司抵押的南林抵押字第(2013)0266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若被告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维和控股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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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0
    4

    (2018)云0102民初4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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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41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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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153号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浩然、张海云: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浩然、张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608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其中按本金30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6年4月22日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0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7年4月22日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047502.18元;三、由被告孙浩然、张海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82500.72元;四、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42000元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浩然、张海云承担;五、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寻甸县红德街道办塘子片区寻国用2009第1200号土地(地号530131003-01-xx-99)和锗铟生产设备【以(2013)寻工商抵押登记字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内容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4.66吨锗锭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8685元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浩然、张海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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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1
    5

    (2018)云0102民初41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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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41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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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4153号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浩然、张海云:本院受理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人民币6080000元(其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代偿款3040000元,2017年4月21日代偿款304000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前述代偿款项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3007.27元);3.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云南联银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7502.18元;4.请求判令被告孙浩然和被告张海云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2500.727元;5.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2000元;以上金额合计:9555010.171元人民币;6.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寻甸县红德街道办塘子片区寻国用2009第1200号土地使用权【地号:530131003-01-xx-99】行使抵押权,对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寻甸县红德街道办塘子片区锗铟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对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4.66吨锗锭行使质押权,对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普吉路298号三楼)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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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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