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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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卫滨市监罚字【2020】100号 |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名称“面瘫”的广告,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核实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案件性质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其理应知道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医疗广告应该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核实广告内容,而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核实广告内容,但当事人在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下刊违法广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轻微等次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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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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