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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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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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3722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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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7-30 |
2 |
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五金厂、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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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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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1-10 |
3 |
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联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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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5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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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2 | 2019-03-18 |
4 |
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梁二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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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3执恢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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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法院 | 2018-07-24 | 2018-08-10 |
5 |
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梁二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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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3司惩1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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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法院 | 2018-07-16 00:00:00 | 2018-12-19 |
6 |
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梁二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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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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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 2017-05-11 | 2017-06-06 |
7 |
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联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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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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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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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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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五金厂、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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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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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联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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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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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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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738号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金厂、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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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金厂 刘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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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38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金厂、刘晓红: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金厂、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000元及利息2992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被告刘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二十八日534114212020-06-2921:02:29:827(2020)粤0114民初738号原告广州湘龙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腾金厂、刘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刘晓红,被告,广州市,当事人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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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2 |
(2018)粤03执251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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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六云 深圳市桑联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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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517号深圳市桑联胜科技有限公司、陈六云:申请执行人广州湘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65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5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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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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