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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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斐、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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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239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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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30 |
2 |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恒美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伙伴联扬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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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初224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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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9 |
3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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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461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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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8 |
4 |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东某、东某、宁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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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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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8 |
5 |
上诉人东莞市鑫百汇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公宁波乔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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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6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鑫百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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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20 |
6 |
东莞市意隆模具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安胜塑胶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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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9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意隆模具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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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5-17 |
7 |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东某、东某、宁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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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3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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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13 |
8 |
杨荣与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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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660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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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7-07 |
9 |
东莞市邦恒模具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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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599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邦恒模具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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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5-26 |
10 |
上诉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邦恒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安胜塑胶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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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220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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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11-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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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404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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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3 |
2 | (2018)粤1972执7227号之一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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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3 |
3 | (2018)粤1972民初404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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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3 |
4 | (2018)粤1972执7227号之一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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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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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2217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广州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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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21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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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217号之一广州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331343251G,法定代表人:彭蒋送):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2000元;二、限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200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元,保全费327元,共计8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95元,你方承担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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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2 |
(2019)粤1972民初2217号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广州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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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 221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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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217号广州知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331343251G,法定代表人:彭蒋送):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方向原告返还剩余预付款12000元及利息18720元(以12000元为基数,按3%/天计算,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返还预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1月10日);2.判令你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经营电脑机箱等电子设备销售,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盛名。后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原告与你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代理天猫店铺入驻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你方办理其“考啦”品牌入驻天猫商城的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约向你方支付了预付款22000元。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成功协助原告品牌进驻天猫商铺,更拒绝向原告退还剩余预付款。原告认为,原告与你方签订《代理天猫店铺入驻协议》的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受法律保护。你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违约后拒绝退还剩余预付款的行为更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代理天猫店铺入驻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退款记录。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你方3072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97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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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3 |
公告送达(2018)粤1972执7727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廖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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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772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廖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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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1972执7727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廖剑峰)更新时间:2018-08-23已浏览:98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7227号之一廖剑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剑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亦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特令你方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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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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