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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源实业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大厦主楼第13层至23层中14层1508-1509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李爱娇 罗鉴达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张源 刘传京 陈湘江 李显球 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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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G92 2020-10-17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万信纸业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显球 肖开春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陆小萍 吴春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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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13 2019-07-23
    3 (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陈湘江 李爱娇 罗鉴达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张源 刘传京 李显球 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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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G09 2019-06-20
    4 (2016)粵0391民初4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立冬 被告- 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显球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桃江县金沙矿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松源实业公司 邝秀珍 合昌纸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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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G30 2017-10-12
    5 (2016)粵0391民初4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立冬 被告- 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显球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松源实业公司 邝秀珍 合昌纸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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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G01 2017-10-12
    6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杜泽毫 被告-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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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69 2016-11-15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391执59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21 详情
    2 (2018)粤0391执589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21 详情
    3 (2017)粤03执241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10 详情
    4 (2017)粤03执241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10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91执恢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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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91民初4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本院移送执行元 当事人- 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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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显球、深圳市宏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松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本院移送执行290300元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恢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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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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