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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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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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53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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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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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星航五金店、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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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初338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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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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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1652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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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5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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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652号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案被告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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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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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83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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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834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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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834号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6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8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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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3 |
(2021)粤03执8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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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844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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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844号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6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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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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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5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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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5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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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652号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名称为“电钻”专利号为ZL201230617436.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二、被告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名称为“电钻”专利号为ZL201230617436.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三、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5000元。五、驳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负担300元,被告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并迳付原告。被告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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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5 |
(2020)粤03民初1652号传票公告(泉州鲤城临江华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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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652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 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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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652号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鲤城临江华友五金电动工具店、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652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14:30,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14:30,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六庭。你单位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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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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