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唐跃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7民初326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展开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5-28 |
2 |
重庆市永川区扬帆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17民初178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扬帆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29 |
3 |
王宪与重庆大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渝0109民初1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宪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11 |
4 |
刘晓林与梅玫席坤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5民终350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晓林
...
展开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1-24 |
5 |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112民特23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1-03 |
6 |
邓文发、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最高法民抗1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申诉人-邓文发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09 |
7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与刘安格刘晓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03民初138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桥支行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9-25 |
8 |
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晓林席坤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51民初602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20-02-01 | 2020-03-10 |
9 |
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刘晓林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渝0104财保1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3-31 |
10 |
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晓林席坤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渝0104民初637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3-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莉 被告-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4民初3561号席坤荣: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被告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容分别如下:刘晓林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书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林海艳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01 |
2 |
(2018)渝0112民再3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12民再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再审被申请人- 刘泉华 余晓红 孙明如 余森林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木木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8)渝0112民再3号余晓红、刘晓林、席坤荣:我院受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泉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晓红、孙明如、余森林、刘晓林、席坤荣、重庆木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533号民事判决书;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截止2016年7月26日的借款本金4899992.45元及罚息643370元;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罚息(自2016年7月27日起,以本金4899992.45元为基数,在贷款年利率7.8%上浮50%计收,利随本清);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明如、余森林、刘晓林、席坤荣、重庆木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54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晓红、孙明如、余森林、刘晓林、席坤荣、重庆木木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签定费28000元由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承办人:杨红联系电话:6717754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3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1-03 |
3 |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104民初35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莉 被告-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刘晓林 席坤荣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4民初3561号刘晓林、席坤荣:本院受理刘莉诉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刘晓林、席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4民初356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办人:林海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8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9-28 |
4 |
(2018)渝05民初1205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渝05民初12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林 席坤荣 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8)渝05民初1205号刘晓林、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晓林、席坤荣、重庆华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亿和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4日9点30分在本院主楼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27 |
5 |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安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17年6月13日的利息12494.31元、罚息504903.98元、复利1285.82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6月14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494.31元未基数,均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安格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30元,由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 收起
...
展开
|
2018-02-09 |
6 |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永红 秦爱华 康佳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康佳: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截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13038.82元、罚息495428.57元、复利1316.98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6月7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3038.82元未基数,均按年利率9.945%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永红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6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4670元,由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 收起
...
展开
|
2017-12-28 |
7 |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春霞 刘晓林 李鹏 席坤荣 刘斌 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席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刘春霞、刘晓林、李鹏、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霞、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996302.31元、截至2017年5月26日的罚息350281.55元,并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从2017年5月27日起的罚息【罚息以本金3996302.31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时不超过年利率6.63%)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春霞、李鹏所负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14-117-2号B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570元,由被告刘春霞、李鹏、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 收起
...
展开
|
2017-12-28 |
8 |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安格 刘秀娟 饶刚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09号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安格、刘秀娟、饶刚、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联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刘安格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利息12494.31元;罚息504903.98元,罚息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本金*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复利1285.82元,复利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利息*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上诉数额系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所得,其后复利及罚息仍按照上诉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债务时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为被告刘安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八提供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B地块、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上述八位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5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25 |
9 |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春霞 李鹏 刘晓林 席坤荣 刘斌 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597号席坤荣:我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春霞、李鹏、刘晓林、席坤荣、刘斌、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一刘春霞、被告二李鹏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996302.31元,罚息350281.55元。罚息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本金*6.63%*105/360*延期支付天数,上述数额系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所得,其后罚息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债务时止;2、判令被告三刘晓林、被告四席坤荣、被告五刘斌、被告六重庆遵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七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重庆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九重庆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八提供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九位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1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11 |
10 |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刘永红 秦爱华 康佳 刘晓林 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620号康佳:我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永红、秦爱华、康佳、刘晓林、重庆太富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宝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富丰水泥集团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刘永红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利息13038.82元;罚息495428.57元,罚息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本金*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复利1316.98元,复利计算方式:应付未付利息*6.63%*1.5/360*延期支付天数,上述数额系暂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所得,其后复利及罚息仍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债务时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为被告刘永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八提供的位于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11社HC14-117-2号A地块、B地块、C地块(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3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05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5715号)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上述八位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7日 收起
...
展开
|
2017-09-0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