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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换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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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悦泉路亿城一街145号301室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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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从工商处字[2016]109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换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MDP65 注册号:440101000384980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悦泉路亿城一街145号301室之八 法定代表人:周向东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5日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8日填报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涉嫌逾期年报。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直至2016年11月18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卢倩晖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当事人委托卢倩晖来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一事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卢倩晖的询问笔录1份。4、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卢倩晖确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业公示信息”网页截图和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2015年年度报告“已公示状态”网页截图各1份。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2016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从分告字〔2016〕第0201612220000044-0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逾期年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温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温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温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电话:878382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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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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