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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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鼓市监处字〔2020〕90026号 | 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9月7日与无锡康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瑜公司”)签订《澳门星记猪骨特许加盟合同书》,合作期限是5年,从2019年09月03日起至2024年09月02日。 康瑜公司为了帮助当事人进行宣传推广,与徐州雨霖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铃公司”)合作,于2019年12月28日在雨霖铃公司的“馋余饭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当事人通过康瑜公司支付给雨霖铃公司3500元广告费,按照康瑜公司要求,雨霖铃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为无锡一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NO 56018281,内容:广告服务费*广告费,金额:3500元)。 当事人在“馋余饭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有:“一碗浓浓的猪骨汤喝下去,满满都是胶原蛋白,整个身体都滋润的暖了起来,不行不行,我还要喝上三大碗,成为人群中最闪亮的小仙女! 如果你喜欢更刺激一点的味觉,可以选择胡椒味的猪骨煲。每一只都是筋多肉少,含筋的比例达到了95,拿在手上弹啊弹的,吃起来满口软糯,嘴唇都要被胶原蛋白粘在一起了!这一锅完全可以抵得上十片面膜效果啦!”,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馋余饭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中称:“这一锅完全可以抵得上十片面膜效果啦!”中的“一锅”指当事人的招牌菜“猪骨煲”,以“一”抵“十”(十片面膜)是其主观臆断,无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该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之规定,已构成当事人在“馋余饭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主动停止宣传,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的;(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馋余饭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广告费用是3500元,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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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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