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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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帝再恩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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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执12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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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6 |
2 |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睿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孙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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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执恢37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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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1-14 |
3 |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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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执26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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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8-03 |
4 |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帝再恩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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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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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30 |
5 |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维卫电子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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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1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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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6-08 |
6 |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百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游宗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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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执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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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9-03 |
7 |
183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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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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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8-31 |
8 |
7508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源德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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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5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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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5-30 |
9 |
李艳与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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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民终237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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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8-12-21 |
10 |
7509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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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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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8-11-28 | 2018-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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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12民初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百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游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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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2 | 2018-07-24 |
2 | (2017)苏12民初字第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百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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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15 |
3 | (2017)苏12民初字第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百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游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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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 | 2018-0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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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1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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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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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83号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韩莉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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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2 |
公告(1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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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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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183号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五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5月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韩莉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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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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