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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6号楼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微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汇科技有限公司、曲敏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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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805号之三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广东微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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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7-15
    2

    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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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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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7-19
    3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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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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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2-01
    4

    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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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执920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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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3-23
    5

    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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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0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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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4-25
    6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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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50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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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1-03-24
    7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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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3知民初675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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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11-25 2021-08-02
    8

    郎永鹏、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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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8593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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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1-30
    9

    陈俊贤、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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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7036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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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1-30
    10

    何燕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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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7170号 民事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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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1-30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焕荣 吴欣琳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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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G04 2020-10-23
    2 (2020)闽0206民初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焕滨 曲敏 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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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G69 2020-10-23
    3 (2020)闽0206民初303号 -

    原告-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焕滨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曲敏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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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G37 2020-07-05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闽0206执恢78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09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执4439号公告送达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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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443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曲敏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焕滨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杨专 曲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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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4439号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曲志、杨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中国电信广州番禺分公司中信楼4楼内一批服务器、交换机及线材,并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中评报字[2021]第(资)H172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财产的评估价为18786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本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不提出异议,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得款清偿本案债务及支付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另,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拟按照评估价的70%即131506.2元作为拍卖起拍价,并于2021年9月6日上午10时至2021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具体事宜详见本院在拍卖平台上发布的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等材料(淘宝网址:http://sf.taobao.com/0769/03)。上述拍卖事宜如有变动,本院将另行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一篇(2020)粤1972执1004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下一篇(2020)粤1972执恢79号之一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评估拍卖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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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2

    送达裁判文书——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荣,吴欣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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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焕荣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吴欣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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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吴欣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吴欣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书。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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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3

    (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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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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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22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02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538623932021-04-0616:46:30:888(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有限公司,科技,信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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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4

    (2020)粤0106民初12344号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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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2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吴欣琳 钟志远 陈焕滨 邓曙虹 曲敏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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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2344号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本院受理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814209.2元及违约金(以10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46639.4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572632.9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17824.04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861575.1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648679.55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80309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66549.21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78元,由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共同负担4374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622402021-04-0616:10:13:994联系人:伍婕妤、周梦瑶(2020)粤0106民初12344号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联系人:伍婕妤、周梦瑶电话:8300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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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5

    送达裁判文书——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吴欣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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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焕荣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吴欣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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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吴欣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精诚(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吴欣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书。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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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6

    (2020)粤0106民初12345号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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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2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吴欣琳 钟志远 陈焕滨 邓曙虹 曲敏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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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2345号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本院受理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吴欣琳、陈焕滨、钟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805997.99元及违约金(以1972533.49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905642.2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927822.3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三、被告胡玲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6元,由被告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共同负担44075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622072021-04-0616:09:15:893联系人:伍婕妤、周梦瑶(2020)粤0106民初12345号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广州市洪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邓曙虹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伍婕妤、周梦瑶电话:8300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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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7

    (2021)粤0105执保22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曲敏、陈焕滨、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曲志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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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227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当事人-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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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27号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陈焕荣、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曲志: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曲敏、陈焕滨、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曲志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27号【原案号(2021)粤0105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8371052021-03-1813:05:23:694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2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曲敏、陈焕滨、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荣、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曲志财产保全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陈焕荣、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欣琳、曲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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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8

    (2020)粤0106民初619号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吴春红、杨专、陈焕荣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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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焕荣 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焕滨 曲敏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吴春红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杨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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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619号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专:本院受理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吴春红、杨专、陈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15871元及违约金(其中以2458371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4日起计;以957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二、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杨专、陈焕荣对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41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809272021-02-0216:03:51:736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619号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吴春红、杨专、陈焕荣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广州金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专: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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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9

    (2020)粤1972民初4502号之一送达判决(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曲志、杨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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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50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焕滨 曲敏 曲志 杨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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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4502号之一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曲志、杨专:本院受理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焕滨、曲敏、曲志、杨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送达回证。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94420元;二、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曲志、杨专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曲志、杨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抵押的案涉租赁物(22台高性能计算集群机架式服务器R730)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48.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24048.17元,均由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曲志、杨专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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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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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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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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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2250元及违约滞纳金5112.5元(违约滞纳金以102250元为基数,按照1‰/日计算,自被告实际收取补贴款五个工作日起计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2020年7月15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536325862020-11-0223:42:02:508(2020)粤0113民初16623号原告广州市浩锐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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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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