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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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普卫公罚[2019]1034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华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8楼工作(消毒)间挪作他用的违法事实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一项的”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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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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