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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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科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兴盛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光荣、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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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5民初658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科智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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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8 |
2 |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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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5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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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9 |
3 |
蓝色光标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水小荷贸易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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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86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蓝色商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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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9-06 |
4 |
深圳市振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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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振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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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4-21 |
5 |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蓝色光标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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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民辖终8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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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4 |
6 |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水小荷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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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27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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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15 |
7 |
蓝色光标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水小荷贸易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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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386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蓝色光标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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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4 |
8 |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葛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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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27388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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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11 |
9 |
吉林省大民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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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1416、21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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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12-08 |
10 |
蓝色光标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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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7280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蓝色光标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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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4-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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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11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2000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7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1905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9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1905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9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1905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9 | 详情 |
6 | (2021)粤0305执1905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9 | 详情 |
7 | (2021)粤0305执1723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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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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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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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6256.3元及质量保障金3032.7元;二、被告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及质量保障金的违约金(其中货款156256.3元自2019年7月28日起算,质量保障金3032.7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8.28元,由原告负担107.6元,由被告负担4030.68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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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2 |
(2021)粤0306执49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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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4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大民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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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4911号吉林省大民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49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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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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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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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661号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宜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和开庭传票。你可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人民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14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联系人:许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84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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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2019)粤0306执214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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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14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大民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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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21416号吉林省大民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4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21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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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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