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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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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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2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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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9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戴圣青、林爱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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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32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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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4-27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戴圣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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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106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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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8-08-15 |
4 |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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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15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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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07-18 |
5 |
林世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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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15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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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06-13 |
6 |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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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00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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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1-20 | 2018-08-21 |
7 |
邵伟康、宁波唐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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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7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邵伟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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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5-22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戴圣青、林爱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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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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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7-12-31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惠科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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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73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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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12-18 |
10 |
邵伟康与宁波唐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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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32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邵伟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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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22 | 2018-04-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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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世明 孙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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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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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邵伟康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唐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仇钰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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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7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邵伟康 被上诉人- 宁波唐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仇钰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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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798号宁波唐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邵伟康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唐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仇钰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379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邵伟康撤回上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民初3228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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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2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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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戴圣青 林爱月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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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883号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913435.04元,支付利息23925元、复利8733.33元、罚息322962.4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复利对未付利息计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2元,由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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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3 |
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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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章学敏 郭敏 陈正光 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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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10854.17元、罚息39875元、复息1681.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罚息、复息(复息仅对未付利息计收,不得对罚息或复息计收复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8567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共同负担48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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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4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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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戴圣青 林爱月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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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883号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58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913435.04元,支付截至2017年4月21日止的利息23925元、复利8733.33元、罚息322962.41元,以上金额合计1269055.78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相应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2、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0月11日,08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17年7月12日联系人:阮佳志、陈吴辉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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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5 |
上诉人孙林忠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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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80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孙林忠 被上诉人-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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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806号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林忠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437元,由上诉人孙林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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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6 |
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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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章学敏 郭敏 陈正光 章锦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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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790号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本院受理(2017)浙0204民初790号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章学敏、郭敏、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252476.93元,并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复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暂计5252476.93元]2、判令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章学敏、被告郭敏、被告陈正光、被告章锦绿对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六位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薛春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8月17日,14时4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阮佳志、陈吴辉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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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7 |
(2016)浙0205民初6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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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6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世明 孙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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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孙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孙林忠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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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8 |
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胡敏雅、石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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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1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胡敏雅 石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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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1880号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胡敏雅、石国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归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支付利息4936.78元、罚息585959.9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2013甬东银借字第02873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胡敏雅、石国伟对上述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0567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宁波北仑绿之清水质净化剂公司、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胡敏雅、石国伟负担40327元,由各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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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
9 |
原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孙林忠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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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6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林世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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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644号宁波欧尔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世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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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10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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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3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戴圣青 林爱月 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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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3894号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戴圣青、林爱月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899617.13元,支付截止2016年6月21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74302.61元,以上金额合计:1173919.74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相应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二、被告宁波温商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忻红娣、李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2017年3月6日09:00,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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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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