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6]13415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圣苑古墩路689号商铺的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于2016年4月经单位负责人万某某招聘,流动人口许某某(男,临安人)被招聘至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工作,未向公安机关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2016年12月29日15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至该单位检查时查获,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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