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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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王占林; 原案被执行人贾马志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山西福润长寿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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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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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2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太原市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贾马志山西福润长寿院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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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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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3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太原市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贾马志山西福润长寿院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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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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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4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胥美英; 原案被执行人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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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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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5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太原市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山西福润长寿院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贾马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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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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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6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太原市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贾马志山西福润长寿院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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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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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7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太原市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贾马志山西福润长寿院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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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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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8 |
异议人(案外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申请人山西悦康药业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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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9执异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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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9 |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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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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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8-03 |
10 |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杏林中医院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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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263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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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10-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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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民初199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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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20-01-21 |
2 | (2019)粤0306民初1992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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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89 | 2020-01-09 |
3 | (2019)粤0306民初199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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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92 | 2020-01-09 |
4 | (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黄国安 第三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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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90 | 2017-12-24 |
5 | (2016)粤0305民初72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黎茂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淮北濉溪淮海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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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7-11-16 |
6 | (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黄国安 第三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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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G24 | 2017-09-16 |
7 | (2016)粤0305民初7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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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7-18 |
8 | (2016)粤0305民初72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黎茂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淮北濉溪淮海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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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17-03-02 |
9 | (2016)粤0305民初89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北斗七星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第三人- 南阳向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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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01-08 |
10 | (2016)粤0305民初7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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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30G31中缝 | 2016-10-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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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4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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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胶州健慈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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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985号胶州健慈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健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985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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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2021)粤0305民初19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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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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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09号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9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举证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820000元,并从2016年7月26日违约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点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743523.58元;2.被告赔偿本案案件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2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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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3 |
(2021)粤0305民初19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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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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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909号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杰克太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9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举证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820000元,并从2016年7月26日违约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点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743523.58元;2.被告赔偿本案案件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2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四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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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4 |
(2020)粤03民终113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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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38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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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11387号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83元(已由安科高公司预交),由安科高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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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5 |
(2021)粤0391执5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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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IG WOLF 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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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02号BIGWOLF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8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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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6 |
(2020)粤03民终11378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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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38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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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11387号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首大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王伟、李小丽、徐雪莹,书记员:冯建辉。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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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7 |
(2018)粤0305执5725号限高失信公告18.5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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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7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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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725号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执行员:唐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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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8 |
(2018)粤0305执72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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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7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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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7248号江苏国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7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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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9 |
(2019)粤0305执29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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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2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滨州国科民心中医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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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2901号滨州国科民心中医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29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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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10 |
(2018)粤0303民初156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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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5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好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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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好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5632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56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保全费840元,均由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8)粤0303民初156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好善贸易有限公司在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3417500000005134)开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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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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