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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达能

    深圳市明达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87号22栋4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363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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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6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明达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燎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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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6337号云南燎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明达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南燎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明达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3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元、保全费人民币657.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35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燎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的,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354.5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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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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