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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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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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保3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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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8-20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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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保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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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20 |
3 |
韩璐、林红与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天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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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11执异1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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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8-07 | 2021-08-27 |
4 |
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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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174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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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1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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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12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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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5-27 |
6 |
刘丽丹与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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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91民初29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刘丽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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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5-10 |
7 |
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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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1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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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02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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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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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01 |
9 |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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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11执1161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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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6 |
10 |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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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11执116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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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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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辽01执145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2 | (2019)辽0112执510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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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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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 0792 民初 714、715 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涛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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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92民初714、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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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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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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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郑雅君、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梅、韩东兴、张乃芳、张海涛、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727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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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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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涛 张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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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郑雅君、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梅、韩东兴、张乃芳、张海涛、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727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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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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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7民初1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张海涛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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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乃芳、张海涛涉嫌刑事犯罪被拘押,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辽0727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本院判决:一、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从2018年10月21日起2018年11月3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付;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4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付;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4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二、被告张乃芳、张海涛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张海军、郑雅君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600元,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还,由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义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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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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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92民初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张家祥 郭维芝 张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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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祥、郭维芝张海涛、张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92民初7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具体开庭地点提前与0416-2872171联系),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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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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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92民初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锦州晶城三维铸造有限公司 张海涛 张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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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晶城三维铸造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晨、张海涛、张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92民初71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审理(具体开庭地点提前与0416-2872171联系),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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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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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涛 张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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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郑雅君、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梅、韩东兴、张乃芳、张海涛、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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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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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92民初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张家祥 郭维芝 张海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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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锦州太和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祥、郭维芝、张海涛、张乃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792民初7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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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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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7民初1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张海涛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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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因张乃芳、张海涛涉嫌刑事犯罪被拘押,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出庭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按约定偿还利息和加罚利息;2、判决保证人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与我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向我行借款470万元,借款执行利率7.83%,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上述借款由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然而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开始拖欠。为此,我行多次派信贷员向借款人及各保证人催讨,他们均未能偿还。无奈我行只好起诉到人民法院。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们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5月11日13时30分在义县人民法院九道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缺席判决。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郑珍珍、人民陪审员夏富财、王勇,书记员白鸽,如果你们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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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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