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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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321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容融 被告- 广西宫熹坊贸易有限公司 梁靖 张振宇 广西宫熹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宫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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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容融与被告广西宫熹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宫熹坊贸易有限公司、梁靖、宫萍、张振宇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驳回原告容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容融。”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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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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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321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容融 被告- 广西宫熹坊贸易有限公司 梁靖 张振宇 广西宫熹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宫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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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容融与被告广西宫熹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宫熹坊贸易有限公司、宫萍、梁靖、张振宇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32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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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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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321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容融 被告- 广西宫熹坊贸易有限公司 梁靖 张振宇 广西宫熹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宫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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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容融与被告广西宫熹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宫熹坊贸易有限公司、宫萍、梁靖、张振宇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32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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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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