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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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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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曾蔺敏 被告- 唐小勇 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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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51号8栋1单元4楼402号唐小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153号案件,原告曾蔺敏与被告唐小勇、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唐小勇支付原告的工资7万元,并由被告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古蔺县地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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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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