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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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金勇与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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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6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龙金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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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30 |
2 |
王业晶、杨小泳与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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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7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小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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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1-01-05 |
3 |
翁家裕与深圳市徉钰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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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2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翁家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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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8-21 |
4 |
周某与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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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1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周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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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5-31 | 2017-12-29 |
5 |
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申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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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6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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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5-25 | 2019-06-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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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46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赵乾 被告- 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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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7-05-18 |
2 | (2016)粤0307民初260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徐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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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G07 | 2016-09-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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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983民初1714号原告王业晶、杨小泳诉被告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谢志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决、裁定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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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7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小泳 王业晶 被告- 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谢志明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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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983民初1714号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茵悦之生花园三期13号B单元1B):本院受理原告王业晶、杨小泳诉被告深圳市永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谢志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983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66936.29元给原告王业晶;二、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46598.73元给原告王业晶;三、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743元给原告杨小泳;四、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68.9元给原告王业晶;五、驳回原告王业晶、杨小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1元,由原告王业晶、杨小泳负担247.1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本院裁定如下:(2019)粤0983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倒数第九行中“四、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68.9元给原告王业晶”补正为“四、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68.9元给原告杨小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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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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