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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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5163号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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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516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刘梓萱 刘天荣 刘士铸 朱桂荣 聂银 被告- 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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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5163号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聂银、刘天荣、刘梓萱、刘士铸、朱桂荣诉被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5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银、刘士铸、刘梓萱、刘天荣、朱桂荣撤回对被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5.60元(原告已预缴),因撤诉减半收取4497.80元,由原告聂银、刘士铸、刘梓萱、刘天荣、朱桂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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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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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5163号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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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516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刘天荣 聂银 刘士铸 刘梓萱 朱桂荣 被告- 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 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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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5163号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银、刘天荣、刘梓萱、刘士铸、朱桂荣诉被告上海赛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口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鼎峰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五原告赔偿因刘万垒死亡所致各项损失赔偿金1699119元(其中1、丧葬费172466/12*6=86233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766786元,3、死亡赔偿金1150880元,4、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和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20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合计2123899元,请求按80%赔偿=1699119元);二、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4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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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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