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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龙纸业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肖敏、何春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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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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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宁波王龙投资有限公司、赵亚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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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宁波王龙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亚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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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何春富、许小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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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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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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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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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赵亚博、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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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赵亚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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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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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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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建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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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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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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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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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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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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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森高汽车仪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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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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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肖敏诉被执行人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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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5执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的肖敏 被告-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小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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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敏与被执行人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5执45号终结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赣05执45号终结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七月八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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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2

    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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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恢3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新余圭聚景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小慧 何春富 罗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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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2执恢386号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罗英英:本院在执行新余圭聚景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罗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12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许小慧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42号21-1、21-2、21-3、21-4房地产[均含室内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博估司字(2018)第0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分别为788.92万元、588.30万元、816.24万元、435.49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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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3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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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小慧 何春富 罗英英 黎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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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罗英英、黎罗成: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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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4
    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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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小慧 何春富 晏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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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晏斌: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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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3
    5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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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小慧 何春富 晏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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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晏斌: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富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晏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4月12日9:1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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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22
    6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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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2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小慧 何春富 罗英英 黎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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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罗英英、黎罗成: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王龙集团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余市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小慧、何春富、罗英英、黎罗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4月12日9: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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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22
    7

    (2015)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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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被告-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何春富 许小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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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春富、许小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何春富、许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不服(2015)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并告知你们可以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一份,并告知你们可以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答辩期限为15天。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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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28
    8

    (2015)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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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鄞商初字第12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被告-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 何春富 许小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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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何春富、许小慧: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宁波市春龙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春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纸业有限公司、何春富、许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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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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