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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凝一文化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158号文创园二区一楼(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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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4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云香 被告-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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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王云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416号)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89号8楼)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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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2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3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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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37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叶分仁 被告-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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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叶分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379号)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89号8楼)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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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3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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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41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云香 被告-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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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王云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41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05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89号八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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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4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3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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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37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叶分仁 被告-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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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叶分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义乌劳人仲案(2021)37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05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89号八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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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5

    (2021)粤0303民初87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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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705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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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5号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原告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7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09时15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叶雄电话:0755-223273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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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6

    (2021)粤0303民初87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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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705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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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5号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原告深圳市峰汇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禾珠宝有限公司、第三人凝一文化创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70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09时15分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叶雄电话:0755-223273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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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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