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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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姚婷婷等与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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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1民初6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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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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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与蔡锦玲、胡安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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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1民初1700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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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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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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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1执7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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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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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与黄青青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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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1民初1405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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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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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与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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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1民初126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吴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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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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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与吴礼铤、于琪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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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1民初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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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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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俊与刘庆军、九江市恒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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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1民初179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瞿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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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2-12 | 2018-05-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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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刘云凤、王桂来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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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4民初126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桂来 刘云凤 被告- 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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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凤、王桂来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4民初1268号。因本院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刘云凤、王桂来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团购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2695元,共计42695元(利息暂计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立案之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2.被告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团购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792-6821209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程章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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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原告张吉明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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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4民初130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吉明 被告- 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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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吉明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4民初1303号。因本院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张吉明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团购费20000元并支付利息1520元,共计21520元(利息暂计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立案之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2.被告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团购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792-6818213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聂腾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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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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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国、徐贤花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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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4民初116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朱建国 徐贤花 被告- 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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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国、徐贤花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4民初1162号。因本院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朱建国、徐贤花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团购费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30000元付清日止,其中2019年12月13日至2021年6月18日的利息为4536元);2.被告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返还的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792-6818213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聂腾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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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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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双双、袁校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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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04民初129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双双 袁校 被告- 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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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双双、袁校与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4民初1291号。因本院向你以其他方式送达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黄双双、袁校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团购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2695元,共计42695元(利息暂计从2019年9月26日起至立案之日,剩余利息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2.被告九江吉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九江晟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团购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792-6821209联系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程章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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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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