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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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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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195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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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5 |
2 |
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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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19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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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5 |
3 |
唐文宗与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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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21民初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唐文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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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10 |
4 |
广州飞皇丰盈运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任航实业有限公司、黄毅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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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25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飞皇丰盈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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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03 |
5 |
庄某、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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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81民初183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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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3-31 |
6 |
何建双申请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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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执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何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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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10 |
7 |
颜伏莲与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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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527民初13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颜伏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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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2-26 |
8 |
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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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02民初6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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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2-23 |
9 |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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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行抗1号 | 其他(资源) |
申诉人-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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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19 |
10 |
颜伏莲、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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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527财保34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颜伏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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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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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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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民初175号 | - |
原告- 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杨其达 陈贤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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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诉被告黄恩,第三人谭颖斯、杨宙、杨絮、杨其达、陈贤芳、广西晨洋达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卫星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对2016年8月5日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南昆铁路南百增建二线NBSG-3标铺架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道砟采购合同》享有权利;二、原告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对与南宁铁路局物资供应段签订的《铁路一级碎石道砟买卖协议》享有权利;三、原告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对2016年11月1日与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辉绿岩购销合同书》享有权利;四、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南百增建二线NBSG-3标铺架项目经理部的材料款2700000元;五、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中铁五局集团南昆铁路南百二线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的材料款人民币2700000元;六、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中铁十七局集团南百项目经理部的材料款人民币2700000元;七、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材料款人民币2700000元;八、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南宁铁路局物资供应段的材料款人民币2700000元;九、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款人民币2700000元;十、不得执行(2017)桂0105执49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的田东县那拔镇那练村辉绿岩矿场在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材料款人民币2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恩负担。且被告黄恩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黄恩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8)桂010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2.维持(2017)桂0105执493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继续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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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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